近日,被告人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开庭审理,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索朗旺庆出庭支持公诉,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该案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强化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定性,保护民营企业的商标使用专用权,维护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刑衔接,促进立案监督。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假冒“百威”啤酒线索后迅速审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立案后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专人跟进,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纽带作用,强化检警联系,引导侦查机关深挖涉案其他人员、依法固定证据,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长包案,发挥“头雁效应”。为扎实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新政策、新要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和稳定可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长包案亲自办理,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发挥“头雁效应”,保障案件质效。
准确定性,坚持宽严相济。侦查机关以张某等四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该案中起次要作用的三名从犯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主犯张某提起了公诉,做到了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下一步,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将始终秉持优化营商环境作为能动履职的目标,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敢于“出手”,勇于“亮剑”,彰显刑事司法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作用,服务大局,护航堆龙经济高质量发展。